2012年某工业用户将其变压器由160kVA增容到630kVA,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供电公司应与用户进行供用电合同

2012年某工业用户将其变压器由160kVA增容到630kVA,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供电公司应与用户进行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或变更。
请问:1)什么情形下,允许变更或解除供用电合同?
2)对上述用户供用电合同,应变更的内容有哪些?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供用电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供用电秩序;
2)由于供电能力的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供用电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3)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确定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4)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应变更的内容如下:
1)用电容量由160kVA增容到630kVA;
2)电价类别由普通工业变为大工业;
3)计量方式由高供低计变为高供高计;
4)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由0.85调整到0.9;
5)原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期限自变更之日止,新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期限自变更之日起有效;
6)产权分界图所示容量、开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