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对以下事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事件过程】 2011年9月7日,某居

请对以下事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事件过程】 2011年9月7日,某居民客户反映当天因供电公司线路故障,导致家中电冰箱、电视机等电器设备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要求供电公司立即派人处理。接到客户诉求后,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于9月7日进行现场核实,9月8日回复客户,客户系自家出线零线烧断,不在处理范围之内。该客户对此结果不认同,9月15日联同周围几家也出现电器损坏的用户再次向供电公司进行投诉,要求重新处理。后经工作人员调查,证实9月7日该小区附近的220/380V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因认为当天只有该客户一户发生电器损坏情况,为图省事未深入调查了解。供电公司对该客户家损坏电冰箱、电视机进行赔偿:电冰箱2011年6月购买,发票价格4800元,按使用三个月折旧后的余额进行赔偿;电视机使用时间12年,超过折旧年限10年,不予赔偿。对于其他用户均按折旧给予赔偿。


【违规条款】
1)《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四条:“由于供电企业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h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2)《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七条:“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7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7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3)《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十条:“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6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全额予以赔偿;购置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并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使用年限已超过《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仍在使用的,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于原价10%的,按原价的10%予以赔偿。使用时间以发货票开具的日期为准开始计算。”
【暴露问题】
1)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强,为图省事虚报处理结果,造成客户投诉,严重影响供电公司的形象。
2)居民家用电器损坏处理的流程不规范,未按照时限要求进行处理。
3)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悉,对《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掌握不全面,造成赔偿的过程中发生了很多疏漏,赔偿类别、赔偿尺度把握不准。本案中客户家损坏电冰箱、电视机进行赔偿不正确,对于其他用户均不应赔偿。
【措施建议】
1)培养员工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
2)规范居民家用电器损坏赔偿的处理流程,严格监督检查,不损害企业利益也不让客户吃亏。严格按照《居民用户家用电损坏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3)加强员工对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提升员工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