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7日,客户李先生到银行缴纳了69元电费,但是抄表员为了“省事”,在没有及时查询欠费信息的情况下,漏掉了李先生家

2008年10月27日,客户李先生到银行缴纳了69元电费,但是抄表员为了“省事”,在没有及时查询欠费信息的情况下,漏掉了李先生家的交费信息。次日抄表员又到李先生家现场催费,李先生的父亲不知道家人已经交费,便按照抄表员的要求重复缴纳了70元电费。而抄表员在收取69元电费时,因没有零钱,并认为1元很少,回去交到客户的暂存款上就可以了,就没有找给客户,也没有解释清楚。李先生为此进行了投诉,并反映以前从没有抄表员到家里收过电费,重复收费后还拒不找零,表示强烈的不满。请对本事件进行分析。


【违规条款】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规范》第四条第五款:“熟知本岗位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技能,岗位操作规范、熟练,具有合格的专业技术水平。”
【暴露问题】
1)抄表员对待工作缺乏责任心,工作方法简单。
2)抄表员对本职工作的相关规定不能熟练掌握,没有严格按照工作标准核对欠费明细,造成重复收费,引发客户投诉。
【措施建议】
传统的走收方式,存在较大风险。建议进一步拓展交费渠道,逐步取消走收交费方式,以规避交费风险;加强抄、核、收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加强在岗人员的责任心管理,提高敬业爱岗的思想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