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韦由和被告杨大来系同事关系,平时关系很好。2001年5月,被告杨大来为了同原告开个玩笑,起草了一份征婚广告,按原告的实际情

原告肖韦由和被告杨大来系同事关系,平时关系很好。2001年5月,被告杨大来为了同原告开个玩笑,起草了一份征婚广告,按原告的实际情况介绍了其年龄、身高、学历、工资收入、住房等情况,以原告的名义寄给《青年杂志》。2001年11月,《青年杂志》在“鸿雁往来”专栏中登出了这则广告。广告登出不久,肖韦由便收到了许多异性来信,要同其建立恋爱关系,而此时,原告肖韦由已经结婚。其妻得知这一情况后,便同其发生争吵,给原告肖韦由造成较大的精神压力。事到此时,有人向原告反映此事由被告杨大来所为。被告杨大来也向肖韦由说明了事情的原委,并反复强调,只是想同原告开玩笑,没想到造成这样的结果。原告肖韦由坚持要被告杨大来消除影响和赔偿精神损失,被告杨大来认为只是开玩笑,谈不上赔偿损失的问题。原告遂于2002年10月向法院起诉。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杨大来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B、杨大来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C、肖韦由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D、肖韦由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AC
【题目解析】:首先,我们分析题目中的情况。被告杨大来未经原告肖韦由的同意,擅自以其名义在杂志上发布征婚广告,这导致了原告收到大量异性来信,进而影响了其家庭和谐,给原告造成了精神压力。 A项:杨大来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名誉权等。在此案中,杨大来的行为显然侵犯了肖韦由的隐私权,因为肖韦由的私人信息被未经其同意而公开。同时,由于该行为导致肖韦由的名誉受损,因此也侵犯了其名誉权。所以A项正确。 B项:杨大来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这与A项相矛盾,且如上所述,杨大来的行为确实构成了侵权行为。因此B项错误。 C项:肖韦由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此案中,杨大来的行为给肖韦由造成了精神压力,影响了其家庭和谐,属于严重精神损害,因此肖韦由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C项正确。 D项:肖韦由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与C项相矛盾,且如上所述,肖韦由确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是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