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乙女于2010年结婚。结婚后不久,乙女便辞去工作,专心照料家庭,后两人感情破裂,甲男于2018年提起离婚诉讼。对此,下列说

甲男与乙女于2010年结婚。结婚后不久,乙女便辞去工作,专心照料家庭,后两人感情破裂,甲男于2018年提起离婚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若甲男、乙女双方书面约定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乙女可以请求王某对其予以补偿
B、若双方所居住的房屋系婚后甲男父母所购置,并登记在甲男名下,该房屋归甲男个人所有
C、若双方所居住的房屋系婚后甲男父母购置,该房屋归甲男个人所有
D、若双方所居住的房屋系婚后购置且登记在甲男名下,双方均想要该房,则应当判决房屋归甲男所有,并由甲男给付乙女按市场价计算的一半房款
【正确答案】:AB
【题目解析】:首先,我们分析题目中的各个选项: A项: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以及《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甲男和乙女书面约定婚后财产各自所有,那么在离婚时,乙女可以基于其为家庭所做出的贡献,特别是她辞去工作专心照料家庭这一点,请求甲男给予补偿。所以A项正确。 B项:同样基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如果双方所居住的房屋是婚后由甲男的父母出资购置,并且登记在甲男的名下,那么该房屋应视为甲男父母的赠与,归甲男个人所有。所以B项正确。 C项:尽管房屋是婚后由甲男的父母购置,但仅根据“购置”这一事实,并不能直接认定房屋归甲男个人所有。还需要看房屋是否登记在甲男名下。题目中没有明确提到房屋是否登记在甲男名下,因此不能仅凭“购置”就断定房屋归甲男所有。所以C项错误。 D项:如果双方所居住的房屋是婚后购置且登记在甲男名下的,那么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如果双方均想要该房屋,法院通常会考虑双方的贡献、实际需要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但并不一定会判决房屋归甲男所有,并由甲男给付乙女按市场价计算的一半房款。法院也可以判决房屋归乙女所有,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财产分割。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正确的选项是A和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