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开发商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取得一块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乙开发商。为了开发楼盘,乙开发商从丙银

甲开发商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取得一块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乙开发商。为了开发楼盘,乙开发商从丙银行贷款,合同约定:从2010年到2015年共向丙银行贷款额度为5亿元,并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为了开发该批楼盘,乙开发商与丁城建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丁城建公司为了承建该批楼盘,请戊公司进行设计,并签订了设计合同。丁城建公司租赁了戊公司的大型吊车10台(每台价值50万元)。为了担保,丁城建公司的租金支付,分别由庚、辛进行保证担保。在楼盘开发过程中,乙开发商为了资金回笼,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辰、巳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乙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因房价上涨,又将该两套房屋分别与午、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午办理了预告登记。因乙开发商不能向银行还款和不能向丁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对于丁与戊之间的租赁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戊不仅应交付约定的吊车,而且要保证吊车在整个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
B、若吊车需要维修从而影响工期,丁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C、如丁在订立合同时知道部分吊车存在质量瑕疵,则丁享有解除整个合同的权利
D、如吊车因正常使用而部分损坏,戊有权要求丁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针对丁与戊之间的租赁合同,我们根据合同法和租赁合同的性质来分析选项的正确性。 A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这意味着出租人不仅要交付租赁物,还要在租赁期间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因此,戊作为出租人,不仅应交付约定的吊车,而且要保证吊车在整个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A项正确。 B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这意味着,当租赁物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并不享有直接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是应当先要求出租人进行维修。因此,B项“若吊车需要维修从而影响工期,丁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说法错误。 C项: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这说明,当合同标的物为数物时,即使其中一物存在瑕疵,也不必然导致整个合同的解除。因此,C项“如丁在订立合同时知道部分吊车存在质量瑕疵,则丁享有解除整个合同的权利”的说法错误。 D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租赁物是因正常使用而部分损坏,承租人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D项“如吊车因正常使用而部分损坏,戊有权要求丁承担违约责任”的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