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开发商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取得一块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乙开发商。为了开发楼盘,乙开发商从丙银行贷款,合同约定:从2010年到2015年共向丙银行贷款额度为5亿元,并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为了开发该批楼盘,乙开发商与丁城建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丁城建公司为了承建该批楼盘,请戊公司进行设计,并签订了设计合同。丁城建公司租赁了戊公司的大型吊车10台(每台价值50万元)。为了担保,丁城建公司的租金支付,分别由庚、辛进行保证担保。在楼盘开发过程中,乙开发商为了资金回笼,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辰、巳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乙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因房价上涨,又将该两套房屋分别与午、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午办理了预告登记。因乙开发商不能向银行还款和不能向丁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对于戊的租金债权担保,庚、辛所签保证合同及保证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庚、辛对戊的租金债权承担共同连带保证
B、若戊的租金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庚、辛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丁进行追偿
C、庚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后,或者向丁追偿,或者向辛要求其承担一半份额
D、庚、辛的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债权到期后两年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
选项A,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庚、辛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故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庚、辛对戊的租金债权承担共同连带保证。所以A选项正确。
选项B,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但这里的“义务人”仅指债务人,而不包括保证人。因此,若戊的租金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庚、辛即使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后,也不能向丁进行追偿。故B选项错误。
选项C,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本题中,庚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后,仅有权向债务人丁追偿,而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辛追偿。所以C选项错误。
选项D,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庚、辛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非债权到期后两年。所以D选项错误。
甲开发商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取得一块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乙开发商。为了开发楼盘,乙开发商从丙银
- 2024-11-09 06:20:35
- 民法(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