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1日,甲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租期22年。2017年3月1日,甲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丙,

1998年3月1日,甲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租期22年。2017年3月1日,甲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3月1日,丙行使抵押权拍卖该房屋,丁以100万元的价格购得该套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在,丁要求乙搬出房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超过法定上限,超出部分为不定期租赁
B、乙不应搬出房屋,并且有权请求丁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C、乙应搬出房屋,并且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乙应搬出房屋,并且无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期限、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及抵押权实现后的法律效果。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本题中,甲、乙之间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2年,因此超过的2年无效,但这并不影响前20年租赁合同的效力。所以A选项“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超过法定上限,超出部分为不定期租赁”的说法不准确,因为超出部分无效,而不是转为不定期租赁。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这被称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是,本题中,虽然租赁关系发生在抵押权设立之前,但丁是通过行使抵押权取得房屋所有权,并非基于买卖合同。因此,乙无权基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要求丁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再来看乙的权利和义务。乙与甲之间的租赁合同在20年的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但由于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乙无权继续占有该房屋,因此应搬出房屋。同时,由于乙、甲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且并未因甲的行为而提前终止,因此甲并未违约,乙无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D选项“乙应搬出房屋,并且无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