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辆“蓝轿”汽车,合同的履行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乙公司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辆“蓝轿”汽车,合同的履行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乙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付款。但在合同签订之后的第9个月,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正在转移乙公司的财产,遂一直未发货。但乙公司为收货。已经事先以5万元的价格租好了一块荒地用作停车场。因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按期发货,乙公司欲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拒绝发货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B、甲公司不承担未按期发货的违约责任
C、因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甲公司应承担赔偿租用费5万元的损失
D、甲公司未按期发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BC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 选项A,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作为先履行的一方,在得知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正在转移乙公司的财产后,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存在逃避债务的行为,因此甲公司拒绝发货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A选项表述正确。 选项B、D,由于甲公司是基于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发货义务,而不是违约行为,因此甲公司不承担未按期发货的违约责任,B选项表述正确,D选项表述错误。 选项C,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并未及时通知乙公司,因此乙公司基于信赖利益而租用的停车场费用5万元,属于甲公司扩大损失的行为,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表述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