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属于竞争关系。乙公司获知某客户近期有一新项目,为干扰甲公司与该客户洽谈,乙公司联系丙公司,由丙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向甲公司发合作邀请书,以重要业务合作为由邀请甲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甲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丙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就此,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
A、丙公司发出邀请书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要约
B、甲公司与丙公司虽未缔结合同,但丙公司构成恶意磋商,甲公司可就遭受的损失要求丙公司赔偿
C、丙公司需就磋商事宜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丙公司也付出了工作成本,如被甲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
【正确答案】:ACD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判定。
A选项: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丙公司发出的邀请书仅是一个合作邀请,没有具体确定的内容,也没有表明一经甲公司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因此不构成要约。A选项错误。
B选项:虽然甲公司与丙公司最终未缔结合同,但丙公司恶意磋商,导致甲公司产生了信赖利益损失,即甲公司基于丙公司的合作邀请和多次表达签约意愿的信赖,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和往返磋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丙公司构成恶意磋商,甲公司可就遭受的损失要求丙公司赔偿。B选项正确。
C选项:由于甲公司与丙公司并未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因此丙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错误。
D选项:丙公司付出的工作成本,如被甲方主张赔偿,不能作为抵销的依据。因为丙公司的行为是恶意磋商,其付出的成本是基于非法目的,而甲公司的损失是基于对丙公司的信赖利益。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抵销。D选项错误。
因此,错误的选项是ACD。
甲公司与乙公司属于竞争关系。乙公司获知某客户近期有一新项目,为干扰甲公司与该客户洽谈,乙公司联系丙公司,由丙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意图
- 2024-11-09 06:19:15
- 民法(专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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