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20万元,下列哪种情形丙作出的表示不构成保证:( )

甲向乙借款20万元,下列哪种情形丙作出的表示不构成保证:( )
A、丙在借条上签署“保证人丙”
B、丙向乙口头承诺,丙愿承担保证责任
C、丙向乙出具承诺函,其上载明“如甲无力偿还债务,丙愿代为清偿”
D、丙向乙出具字据,承诺将于借款到账后5日内与乙签订保证合同
【正确答案】:BD
【题目解析】:在考察保证合同的成立时,我们需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分析。 A选项:丙在借条上签署“保证人丙”,这明确表明了丙愿意作为保证人的身份,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即“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因此,A选项构成保证。 B选项:丙向乙口头承诺愿承担保证责任。然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口头承诺并不构成书面形式的保证合同。所以,B选项不构成保证。 C选项:丙向乙出具承诺函,其上载明“如甲无力偿还债务,丙愿代为清偿”。这虽然是一种附条件的承诺,但并未改变其作为保证合同的本质。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C选项构成一般保证。 D选项:丙向乙出具字据,承诺将于借款到账后5日内与乙签订保证合同。这里的关键是“承诺将签订”,而不是已经签订的保证合同。由于未实际签订书面合同,因此该承诺并不构成有效的保证合同。所以,D选项不构成保证。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是B和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