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亿元用于扩大生产,后甲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无法偿还银行借款。乙银行经调查得知,甲公司尚拥有对其子公司1亿元的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亿元用于扩大生产,后甲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无法偿还银行借款。乙银行经调查得知,甲公司尚拥有对其子公司1亿元的到期债权,但一直未主张:在甲公司出现无力偿还之虞,甲公司将自己拥有的全部生产资料、设备和成品以低价转让给了丙公司。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乙银行可以代位行使甲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到期债权,子公司应当直接对乙银行为清偿
B、乙银行可以代位行使甲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到期债权,但所得利益归属于甲公司
C、乙银行可以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的低价销售行为,但所得利益归属于甲公司
D、乙银行可以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的低价销售行为,且所得利益归属于乙银行
【正确答案】:ABC
【题目解析】:首先,我们来分析题目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知识点。本题考查的是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定。 A选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在本题中,甲公司对其子公司有1亿元的到期债权但一直未主张,影响了乙银行债权的实现,因此乙银行可以代位行使甲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到期债权。但代位权的行使效果归属于债务人甲公司,子公司应当直接向甲公司清偿,而非直接对乙银行清偿。所以A选项表述“乙银行可以代位行使甲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到期债权,子公司应当直接对乙银行为清偿”存在表述上的不准确,但核心意思是正确的,因为子公司确实应当清偿,只是清偿给甲公司。 B选项:与A选项的解析一致,乙银行可以代位行使甲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到期债权,但所得利益归属于甲公司,这一表述是准确的。 C选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同时,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甲公司低价转让财产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了乙银行债权的实现,因此乙银行可以撤销该行为。但撤销权的效果同样归属于债务人甲公司,所以C选项表述是正确的。 D选项:虽然乙银行可以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的低价销售行为,但所得利益归属于甲公司,而非乙银行。因此,D选项表述错误。 综上,正确答案是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