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担保合同,丙公司向甲公司抵押的房产已符合抵押权的实现

甲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担保合同,丙公司向甲公司抵押的房产已符合抵押权的实现条件,但甲公司一直未提出履行请求;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丁公司租用甲公司的大型机器设备但一直未支付租金。乙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下列措施,能够得到支持的是:( )
A、以自己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
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
C、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
D、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租金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代位权的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来看各个选项的法律依据和合理性: A选项:《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意味着乙公司可以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但仅限于债权本身,而非直接要求丙公司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因为房屋权属转移手续涉及物权变动,须由房屋所有权人(即甲公司)与丙公司直接办理,乙公司不能直接要求丙公司向其办理。故A选项错误。 B选项:同样基于上述法条规定,乙公司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而不能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乙公司虽可以代位行使甲公司的债权,但机器设备是甲公司的财产,乙公司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代位权仅限于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故C选项错误。 D选项:乙公司可以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丁公司的租金请求权,要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租金。这是代位权的典型适用情形,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故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