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还款日期为2019年7月1日。乙丙未约定保证期间。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未向乙清偿,乙遂于2019年10月1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保证期间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
B、保证期间自2019年7月1起计算
C、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
D、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
首先,关于保证期间的计算: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题中,乙丙未约定保证期间,因此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即2019年7月1日起计算六个月。故A选项“保证期间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错误,B选项“保证期间自2019年7月1起计算”正确。
其次,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本题中,乙于2019年10月1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而非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或次日开始计算。因此,C选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和D选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均错误。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是B。
2019年2月1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还款日期为2019年7月1日。乙丙未约定保证期间。借款期限届满后,
- 2024-11-09 06:18:13
- 民法(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