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甲与某软件销售企业乙签订了一份软件许可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银行提供某套软件500个并发用户数的永久使用许可,许可使用的起始

银行甲与某软件销售企业乙签订了一份软件许可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银行提供某套软件500个并发用户数的永久使用许可,许可使用的起始日为2015年1月1日,甲银行验收合格后再付款。乙企业按时供货,甲银行验收时发现,该授权许可的并发用户数只有300个,不能满足甲银行的运营需要。基于上述情况,甲银行可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
A、先履行抗辩权
B、违约责任请求权
C、不安抗辩权
D、合同解除权
【正确答案】:ABD
【题目解析】:首先,我们分析题目中的情况:银行甲与软件销售企业乙签订了一个软件许可合同,合同内容规定乙企业需要为甲银行提供并发用户数为500的软件永久使用许可,但甲银行在验收时发现实际提供的并发用户数只有300个,不符合合同要求。 接下来,我们逐一分析选项: A. 先履行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案中,乙企业作为先履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500个并发用户数的软件,甲银行作为后履行方有权拒绝付款,即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此,A选项正确。 B. 违约责任请求权:由于乙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软件,构成了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甲银行有权要求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要求乙企业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因此,B选项正确。 C.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然而,本案中并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因为乙企业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只是履行的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所以C选项错误。 D. 合同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乙企业提供的软件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甲银行无法正常使用该软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银行有权解除合同。因此,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为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