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生产经营需要向乙合伙企业借款300万元,由丙个人独资企业提供价值20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乙合伙企业、丙个人独资企业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另外,甲公司又以一张汇票出质,与乙合伙企业签订了质押合同,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合伙企业,但未办理出质登记,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合同效力和担保物权设立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质押合同无效
B、抵押合同无效
C、抵押权设立无效
D、质权设立无效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首先,我们来看选项A和B,它们分别关于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效力。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在此题中,乙合伙企业与丙个人独资企业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以及甲公司与乙合伙企业签订的汇票质押合同,均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因此,这两个合同都是有效的。所以,选项A“质押合同无效”和选项B“抵押合同无效”都是错误的。
接下来,我们看选项C和D,它们关于担保物权的设立效力。对于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此题中,虽然乙合伙企业与丙个人独资企业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设立无效。所以,选项C“抵押权设立无效”是正确的。
对于质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此题中,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合伙企业,因此,质权已经设立。虽然未办理出质登记,但这并不影响质权的设立,只是可能影响质权的对抗效力。所以,选项D“质权设立无效”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是C。
甲公司为生产经营需要向乙合伙企业借款300万元,由丙个人独资企业提供价值20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乙合伙企业、丙个人独资企业签订了
- 2024-11-09 06:16:59
- 民法(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