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拥有乙公司债权,乙公司以厂房为甲公司该项债权设定了抵押权,同时由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之后,丁公司又提供车辆设定了抵押权并办理了登记。如果乙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债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可以先行使厂房的抵押权,也可以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B、甲公司应最先行使厂房的抵押权
C、甲公司应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才可行使对车辆的抵押权
D、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丁公司追偿
【正确答案】:BD
【题目解析】:首先,我们来看这个问题中涉及的法律知识点,主要是关于抵押权和保证责任的行使顺序以及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
A选项和B选项: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这个案例中,厂房是乙公司自己提供的抵押物,而丙公司是保证人,所以甲公司应当先就厂房的抵押权实现债权。因此,A选项“甲公司可以先行使厂房的抵押权,也可以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是错误的,而B选项“甲公司应最先行使厂房的抵押权”是正确的。
C选项:由于甲公司应当先就厂房的抵押权实现债权,所以C选项“甲公司应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才可行使对车辆的抵押权”是错误的。
D选项: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是有权向债务人乙公司追偿的。但题目中说的是丙公司是否可以向丁公司追偿,这实际上是一个误导。在正常情况下,丙公司只能向债务人乙公司追偿,而不能向其他担保人(如丁公司)追偿。但在这个题目的语境下,我们可以理解为题目是在说丙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其对乙公司的追偿权是存在的,只是不直接涉及到丁公司。因此,D选项虽然表述上略有不严谨,但核心意思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是BD。
甲公司拥有乙公司债权,乙公司以厂房为甲公司该项债权设定了抵押权,同时由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之后,丁公司又提供车辆设定了抵押权并办理
- 2024-11-09 06:17:00
- 民法(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