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理论,担保物权的特征之一是( )。
A、担保物权的设立以物的利用为目的
B、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可以不依附于债权而单独设立
C、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D、担保物权是为确保物权的实现而设立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担保物权是一种以确保债务履行而设定的权利,它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权利而设立。我们逐项分析选项内容:
A项错误,担保物权的设立不是以物的利用为目的,而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利用物通常与用益物权相关,如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B项错误,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即它不能独立于债权而单独存在。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
C项正确,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这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等代位物上。例如,抵押物毁损,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所得的赔偿金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D项错误,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不是确保物权的实现。物权本身不需要通过担保来确保其实现,因为物权人直接对物享有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因此,正确答案是C。
根据民法理论,担保物权的特征之一是( )。
- 2024-11-09 06:16:58
- 民法(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