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筹款经商,以自有的价值20万元的设备为抵押,向甲银行贷款5万元,1个月后又以该设备为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万元,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如果张某到期不能还款,该设备拍卖所得为12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拍卖所得先偿还甲银行的贷款,剩余偿还乙银行的贷款
B、由于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两项抵押均无效
C、第2次抵押无效
D、偿还甲银行的4万元,偿还乙银行8万元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抵押权的设立和清偿顺序。
首先,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虽然两次抵押均未办理登记,但抵押权在张某与甲、乙银行之间依然有效,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选项B“由于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两项抵押均无效”是错误的。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先设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受偿,但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未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题中,两个抵押权均未登记,所以应当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张某欠甲银行贷款5万元,欠乙银行贷款10万元,总债权额为15万元。设备拍卖所得为12万元,所以甲银行应得12万元 × (5万元/15万元) = 4万元,乙银行应得12万元 × (10万元/15万元) = 8万元。因此,选项A“拍卖所得先偿还甲银行的贷款,剩余偿还乙银行的贷款”和选项C“第2次抵押无效”都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正确的说法是D选项“偿还甲银行的4万元,偿还乙银行8万元”。
张某为筹款经商,以自有的价值20万元的设备为抵押,向甲银行贷款5万元,1个月后又以该设备为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万元,均未办理抵
- 2024-11-09 06:16:56
- 民法(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