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向银行贷款50万元,甲公司以其厂房为该债务提供抵押,乙公司以其对丙公司享有的4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提供反担保。对此,下列

乙公司向银行贷款50万元,甲公司以其厂房为该债务提供抵押,乙公司以其对丙公司享有的4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提供反担保。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应收账款属于未来债权,因此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B、甲公司自其与乙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时取得该应收账款的质权
C、如乙公司向银行清偿了50万元债务,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D、即使乙公司未将债权出质的情况通知丙公司,甲乙之间也能设立债权质权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首先,我们分析题目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和质押权的相关规定。 A选项提到“因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应收账款属于未来债权,因此不得作为质押标的”。但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并不限于现有的债权。只要未来债权具有可识别性和确定性,就可以作为质押标的。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提到“甲公司自其与乙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时取得该应收账款的质权”。但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质权在登记时设立,而非仅仅在签订合同时。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提到“如乙公司向银行清偿了50万元债务,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但在此情况下,由于乙公司清偿了债务,甲公司的担保责任已经消灭,因此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也应当随之消灭。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提到“即使乙公司未将债权出质的情况通知丙公司,甲乙之间也能设立债权质权”。这是正确的。因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债权质押的设立不需要通知债务人(即丙公司),只要债权人和质权人(即乙公司和甲公司)之间达成合意并办理登记即可。因此,D选项正确。 综上,正确答案是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