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从其好友李四处借款10万元,为担保该笔借款,二人签订质权合同,约定张三以其价值12万元的家传玉佩出质给李四,由王五代为保管。

张三从其好友李四处借款10万元,为担保该笔借款,二人签订质权合同,约定张三以其价值12万元的家传玉佩出质给李四,由王五代为保管。张三将玉佩交付给王五。下列说法那一项是正确的:( )
A、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质权合同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
B、张三将玉佩交付给王五时,王五取得质权
C、因王五代理李四占有玉佩,所以李四未取得质权
D、若玉佩的价格因市场波动下跌到10万元以下,李四无权要求张三提供补充担保,直至担保物的价值达到10万元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质权合同的订立、质权的设立以及质权人的权利。 A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故A项错误。 B项:质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签订有效的质权合同,二是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本题中,虽然张三将玉佩交付给王五,但王五并非质权人,而是质物的保管人,质权并未在李四与张三之间设立。因此,B项错误。 C项:虽然王五代为保管玉佩,但这不影响质权的设立。质权设立的关键在于质物是否已经交付给质权人,而不是由谁代为保管。因此,即使王五代理李四占有玉佩,李四也能取得质权。故C项错误。 D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四)**质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本题中,李四作为质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要求张三提供补充担保。但是,质权人并不负有必须要求债务人提供与债权额相等的担保的义务。因此,即使玉佩的价值下跌到10万元以下,李四也无权要求张三提供补充担保,直至担保物的价值达到10万元。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