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日,甲从开发商手中购得房屋一套,同日以该房屋为抵押物从银行贷款200万元。3月1日,甲不幸遭遇车祸,世上亲人仅存一子一女。4月1日,甲子用伪造的唯一继承人证明将自己登记为房屋的所有权人。4月10日,甲子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于当日付清了全款。甲子与乙约定,6月1日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4月15日甲子为乙办理了预告登记。后甲女发觉甲子之行为,于4月2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于4月3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于5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请依照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若法院判决确认甲女是房屋的共有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查看材料
A、甲子与甲女成立共同共有,各有50%的份额
B、甲女自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房屋共有权
C、甲女可以单方申请更正登记,不必与甲子共同申请
D、乙的预告登记在先,甲女取得的共有权不能对抗乙
【正确答案】:AC
【题目解析】:A选项: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但在本题中,甲女与甲子为亲属关系,应当视为共同共有。且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平等的权利,故A选项正确。
B选项:虽然法院判决确认甲女为房屋的共有人,但房屋所有权变更的生效时间并非判决生效之日,而是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后才发生效力。因此,B选项“甲女自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房屋共有权”表述错误。
C选项: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五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由于甲女是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具有利害关系,且判决已确认其为共有人,因此甲女可以单方申请更正登记,C选项正确。
D选项: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虽然乙在甲女之前办理了预告登记,但预告登记并不具有物权效力,不能对抗法院判决确认的物权。甲女作为房屋的共有人,其权利当然可以对抗乙的预告登记,故D选项错误。
2014年2月1日,甲从开发商手中购得房屋一套,同日以该房屋为抵押物从银行贷款200万元。3月1日,甲不幸遭遇车祸,世上亲人仅存
- 2024-11-09 06:16:28
- 民法(专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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