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园”房地产公司拟在市区中心开发名为“威尼斯小镇”的高端小区,建设前与相邻的育英中学达成协议,育英中学20年内不得在校内兴建10层以上的建筑物,房地产公司一次性支付1000万元作为补偿,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登记手续。“威尼斯小镇”开盘后很快销售一空。几年后,育英中学因招生规模扩大,为改善教学条件,在校内开工建造一栋15层的学生公寓。开放公司以及“威尼斯小镇”的部分业主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学校停止建筑。以下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
A、开发商有权禁止学校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开发商系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
B、业主无权禁止学校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业主不是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
C、业主无权禁止学校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地役权合同未经登记
D、业主有权禁止学校建造该学生公寓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本题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在本案中,“牡丹园”房地产公司与育英中学之间达成了一个地役权合同,即育英中学20年内不得在校内兴建10层以上的建筑物,而房地产公司则支付1000万元作为补偿。
接下来,我们逐一分析选项:
A项:开发商有权禁止学校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开发商系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这一选项虽然指出了开发商是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但忽略了业主在地役权上的权利。实际上,当地役权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不仅仅开发商,其后续的购房者也应当受到地役权的约束,并且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B项:业主无权禁止学校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业主不是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这一选项错误地认为业主没有权利,因为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它随着需役地(即“威尼斯小镇”小区)的转让而转让,因此业主作为需役地的权利人,当然有权禁止学校建造该学生公寓。
C项:业主无权禁止学校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地役权合同未经登记。这一选项忽视了《民法典》中关于地役权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不意味着地役权合同无效或业主无权禁止学校建造学生公寓。
D项:业主有权禁止学校建造该学生公寓。这一选项正确地指出了业主在地役权上的权利。业主作为需役地的权利人,有权基于地役权合同禁止学校建造超过约定的建筑物。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是D。
“牡丹园”房地产公司拟在市区中心开发名为“威尼斯小镇”的高端小区,建设前与相邻的育英中学达成协议,育英中学20年内不得在校内兴建
- 2024-11-09 06:16:29
- 民法(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