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听说乙有一个水泵欲出售,便向乙求购。二人于6月1日达成买卖合同,二人约定在6月10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在6月10日甲付款

甲听说乙有一个水泵欲出售,便向乙求购。二人于6月1日达成买卖合同,二人约定在6月10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在6月10日甲付款时,乙未能交付水泵,并于6月11日找到甲称仍需要使用水泵,希望借用一周,甲表示同意。6月18日,乙将水泵交付给甲。按照物权法规定,甲取得水泵所有权的时间为( )。
A、6月1日
B、6月10日
C、6月11日
D、6月18日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和乙于6月1日达成买卖合同,并约定在6月10日交付。但在6月10日,乙未能交付水泵,而是提出借用一周的请求,并得到甲的同意。 这里的关键是理解“交付”的含义。在买卖合同中,交付不仅仅是简单的物理转移,它还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双方同意并认可这一转移。在6月10日,虽然乙未能按照约定进行物理交付,但乙提出借用请求,甲表示同意,这实际上构成了一个新的合意,即甲同意乙暂时不交付水泵,而是借用一周。这种合意实际上是对原交付时间的变更。 6月11日,甲同意乙借用水泵,可以视为双方就交付时间达成了新的合意。从这一刻起,甲实际上已经取得了水泵的所有权,因为双方已经就交付达成了新的共识。虽然物理上的交付发生在6月18日,但从法律上讲,甲的所有权在6月11日就已经确立。 因此,正确答案是C,即甲取得水泵所有权的时间为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