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下列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根据《物权法》,下列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可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B、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C、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D、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物权法》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 A选项:《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因此,A选项的说法“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可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是错误的。 B选项:《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C选项:《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楼梯、外墙、屋顶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所以,C选项的说法也是正确的。 D选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D选项的说法同样正确。 综上所述,错误的选项是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