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自己的一套住宅出售予乙,并约定乙先支付房款的30%,一个月内付清剩余房款,待乙付清房款届时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为保障乙的利益,双方在3月10日办理了预告登记。同年4月10日,甲又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交付了全部房款,房屋已经移转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同年7月10日甲再次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丁。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丙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属于无权占有
B、因房屋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丁无法办理过户
C、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D、假设乙取得房屋所有权,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CD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以及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的判定。
选项A,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丙未办理过户登记,丙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属于有权占有,因为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其中有权占有包括基于债权关系(如租赁、借用)的占有和基于物权关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的占有。丙虽未取得所有权,但基于合同关系占有房屋,因此属于有权占有。故A选项“丙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属于无权占有”错误。
选项B,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丁作为不知情的第三人,其权利可能受到保护。预告登记虽然能够限制物权人的处分行为,但并非禁止所有的物权变动。如果预告登记的权利人甲在预告登记后怠于行使权利,预告登记将失去其应有的效力。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丙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丁可以办理过户登记。故B选项“因房屋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丁无法办理过户”错误。
选项C,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题中,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上述规定,合同有效。故C选项“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正确。
选项D,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甲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但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丙并交付,导致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构成违约,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假设乙取得房屋所有权,丙作为原买受人,其基于合同对甲享有的债权并未消灭,仍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故D选项“假设乙取得房屋所有权,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正确。
甲将自己的一套住宅出售予乙,并约定乙先支付房款的30%,一个月内付清剩余房款,待乙付清房款届时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为保障乙的
- 2024-11-09 06:15:17
- 民法(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