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甲为一精神病人,因离家出走两年多,对是否申请其为宣告失踪人意见不一,下列人员及组织中,有权为申请人的有:( )

自然人甲为一精神病人,因离家出走两年多,对是否申请其为宣告失踪人意见不一,下列人员及组织中,有权为申请人的有:( )
A、乙,某盲人按摩院的按摩师,因甲尚欠其按摩费200元而主张申请
B、丙,甲之子,14岁,但很懂事,主张申请以保护甲的财产
C、丁,甲之父,年80岁,为甲之监护人
D、戊,甲之叔,30岁,为机关公务员
【正确答案】:AC
【题目解析】: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这里的关键是“利害关系人”。 接下来,我们逐项分析每个选项: A项:乙作为按摩师,因甲尚欠其按摩费200元而主张申请。乙与甲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利害关系人,因此乙有权申请甲为宣告失踪人。 B项:丙作为甲之子,虽然懂事,但年仅14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包括申请宣告失踪。因此,丙不能作为申请人。 C项:丁作为甲之父,是甲的监护人。在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其监护人当然有权申请其为宣告失踪人。因此,丁有权申请。 D项:戊作为甲之叔,虽然为机关公务员,但与甲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定利害关系。通常情况下,叔叔不属于《民法总则》规定的“利害关系人”范围内,因此戊没有申请权。 综上所述,有权为申请人的有A项(乙)和C项(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