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是醒龙公司的销售部主任,任职期间办理了醒龙公司与鸿捷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200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卧龙公司,卧龙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醒龙公司一批设备。2007年4月1日,陈某对鸿捷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鸿捷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并说明鸿捷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鸿捷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卧龙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鸿捷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鸿捷公司。?
鸿捷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就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鸿捷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
根据陈某、卧龙公司、鸿捷公司、九龙公司之间在本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查看材料
A、陈某委托鸿捷公司销售设备的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只有在陈某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该行为方为有效
B、鸿捷公司在完成销售行为后,由于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其报酬,享有依交易习惯确定的报酬请求权
C、鸿捷公司对其与九龙公司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D、九龙公司对该批设备的质量问题既可以向鸿捷公司主张,也可以向卧龙公司主张其请求权
【正确答案】:BC
【题目解析】:A选项:陈某作为卧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辞职后虽未取得醒龙公司的明确授权,但以卧龙公司的名义委托鸿捷公司销售设备。此处需要区分的是,陈某的行为是以卧龙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而非个人名义。若陈某是以个人名义进行,则可能构成无权处分,但本题中陈某代表的是卧龙公司,因此其行为不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而是代表卧龙公司的有效行为。故A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在本案中,鸿捷公司作为居间人促成了卧龙公司与九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故享有报酬请求权。因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报酬,鸿捷公司可以依据交易习惯确定其报酬。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鸿捷公司与九龙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因此,鸿捷公司对其与九龙公司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C选项正确。
D选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因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九龙公司购买的设备是从鸿捷公司处购买的,与卧龙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因此,九龙公司对该批设备的质量问题只能向鸿捷公司主张请求权,而不能直接向卧龙公司主张。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为BC。
陈某是醒龙公司的销售部主任,任职期间办理了醒龙公司与鸿捷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200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卧龙
- 2024-11-09 06:14:21
- 民法(专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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