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是醒龙公司的销售部主任,任职期间办理了醒龙公司与鸿捷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200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卧龙

陈某是醒龙公司的销售部主任,任职期间办理了醒龙公司与鸿捷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200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卧龙公司,卧龙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醒龙公司一批设备。2007年4月1日,陈某对鸿捷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鸿捷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并说明鸿捷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鸿捷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卧龙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鸿捷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鸿捷公司。? 鸿捷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就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鸿捷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陈某委托鸿捷公司销售设备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查看材料
A、有权代理行为
B、无权代理行为
C、表见代理行为
D、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 首先,陈某曾是醒龙公司的销售部主任,且任职期间办理了醒龙公司与鸿捷公司之间的多项业务,这导致鸿捷公司有理由相信陈某仍有代理权。当陈某离职后,以卧龙公司的名义委托鸿捷公司销售设备时,鸿捷公司因之前的业务往来和陈某的职位,相信陈某有权代理卧龙公司进行该销售行为。 其次,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在本案中,鸿捷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陈某有代理权,因此与陈某进行了民事法律行为。 最后,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陈某委托鸿捷公司销售设备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 所以,正确答案是C,即表见代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