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题]甲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4年3月,顾某为普通合伙人,丁某为有限合伙人。2015年3月,潘某与甲企业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企业从潘某处借款600万元。2016年5月,甲企业的合伙人变更为乙公司(普通合伙人)和丙公司(有限合伙人),同时,顾某和丁某退伙。后因甲企业迟迟不归还该600万元借款及利息,潘某提起诉讼。根据该案例,回答以下问题:(2)根据《合伙企业法》,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人入伙和退伙的说法,错误的是()。
A、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其退伙
B、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C、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其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D、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综合题]甲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4年3月,顾某为普通合伙人,丁某为有限合伙人。2015年3月,潘某与甲企业签订《借款协议》,
- 2024-11-08 15:59:57
-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