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题]甲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4年3月,顾某为普通合伙人,丁某为有限合伙人。2015年3月,潘某与甲企业签订《借款协议》,

[综合题]甲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4年3月,顾某为普通合伙人,丁某为有限合伙人。2015年3月,潘某与甲企业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企业从潘某处借款600万元。2016年5月,甲企业的合伙人变更为乙公司(普通合伙人)和丙公司(有限合伙人),同时,顾某和丁某退伙。后因甲企业迟迟不归还该600万元借款及利息,潘某提起诉讼。根据该案例,回答以下问题:(3)根据《合伙企业法》,属于当然退伙的是()。
A、公司有巨额负债,但具有偿债能力
B、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取得了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资格且资格有效
D、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