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甲证券公司与乙上市公司签署《独立财务顾问协议》,成为丙公司借壳乙公司的财务顾问。当年,丙公司完成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后,甲证券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承担持续督导责任,先后出具了《2015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关于丙公司的专项核查意见》等。田某与龚某为项目主要负责人及签字主办人。该证券公司就该借壳上市独立财务顾问项目收取各项费用总计1,000万元。以上业务过程中,甲证券公司未关注到丙公司购销业务异常增加,未发现丙公司存在虚构建材销售收入的情况,也未与会计师沟通核实公司的业务结构、盈利模式等情况,其出具的《2015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虚假记载。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甲证券公司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请根据上述背景信息回答以下问题。针对甲证券公司和直接负责人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处罚措施不包括()。
A、对甲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B、没收甲公司业务收入1000万元,并处以3000万元的罚款
C、对田某和龚某给予纪律处分
D、对田某和龚某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由题干可知,甲券商担任丙公司借壳乙公司的财务顾问,丙公司完成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后,甲券商未尽到勤勉尽责,所制作的持续督导意见存在虚假记载,那根据《证券法》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A选项,对田责令改正符合;B选项没收业务收入,3000万元处于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区间也符合;而C选项属于协会自律范畴,不符合题意;D选项罚款40万元,属于20-200万元区间,也符合题意,故本题处罚措施不包括C。
2015年,甲证券公司与乙上市公司签署《独立财务顾问协议》,成为丙公司借壳乙公司的财务顾问。当年,丙公司完成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
- 2024-11-08 15:37:17
-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