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2019年在本市区开发一个项目,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该项目商品房全部销售,取得销售收入4000万元,

某市一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2019年在本市区开发一个项目,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该项目商品房全部销售,取得销售收入4000万元,并签订了销售合同。
(2)签订土地购买合同,支付与该项目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价款600万元,相关税费50万元。
(3)发生拆迁补偿费200万元,前期工程费100万元支付工程价款750万元,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费共计150万元,开发间接费用60万元。
(4)发生销售费用10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管理费用80万元。
(5)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当地政府规定的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1)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
(2)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
(3)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
(4)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正确答案】:(1)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4000×0.5‰+600×0.5‰=2.30(万元)。
(2)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
=4000×9%÷(1+9%)×(7%+3%)=33.03(万元)。
(3)准予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600+50=650(万元);准予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
=200+100+750+150+60=1260(万元);准予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650+1260)×10%=191(万元);准予扣除的“其他扣除项目”金额=(650+1260)×20%=382(万元)。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650+1260+191+382+33.03=2516.03(万元)。
(4)收入额=4000(万元);增值额=4000-2516.03=1483.97(万元);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1483.97/2516.03=58.98%,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1483.97×40%-2516.03×5%=467.7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