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甲某为A上市公司高级职员,2017年调入A公司。2019年1月31日被授予1000股的股票期权,授予价为每股2元。201

中国公民甲某为A上市公司高级职员,2017年调入A公司。2019年1月31日被授予1000股的股票期权,授予价为每股2元。2019年8月31日,甲某以每股2元的价格购买A公司股票1000股,当日市价为每股10元。2019年9月10日,甲某以每股11元的价格将1000股票全部卖出。假设甲某获得的股票期权不符合税法中有关递延纳税的规定,请计算甲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这一资料给定的信息,以及从甲某该项股票期权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过程所体现的特点来看,股票期权应采用何种税收筹划思路较为合适?
【正确答案】: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现行规定,对不适用递延纳税优惠规定的员工股票期权的税务处理主要有如下要点:
a.施权时,不征税。
b.员工行权时,按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价(日收盘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行权日之前转让股票期权的,以转让净收益,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c.行权后股票再转让,获得差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本条款只适用于员工拥有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对于员工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不免税,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d.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根据上述各点,甲某此项股票期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1)2019年1月31日授予股票期权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19年8月31日,王某行权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应纳税所得额=(10-2)×1000=8000(元)。
(3)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000×3%-0=240(元)
(4)交易溢价收益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上可知,可以在如下几点上发掘股票期权收益的税收筹划空间:
首先,由于股票期权收益可与当期其他综合所得分开单独计税,使纳税人得到又一次适用较低税率的机会,故有条件的企业应该尽量采用此种方式。
其次,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由于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征税,而卖出股票时暂免征税,因此,应尽可能在该股票市价较低时行权,在市价较高时再卖出股票,以享受降低税负的好处。
最后,从上市公司取得个人股票期权,计税分摊的最长期限是12个月,因此按一年一期设计股票期权会使纳税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税负最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