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时节,按惯例企业会给员工发放年终奖金,但是年终奖金如何发放大有讲究。即使是税法最新规定给年终奖税收筹划划定了时间界限,但如果

年终时节,按惯例企业会给员工发放年终奖金,但是年终奖金如何发放大有讲究。即使是税法最新规定给年终奖税收筹划划定了时间界限,但如果熟知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并据此进行安排,仍然可以大大节税。
假设A公司的员工王某2019年的月薪为1万元,当年12月A公司向其发放年终奖金15万元(无其他综合所得,不考虑除每年6万元费用扣除外的其他扣除因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根据这个规定,该员工选择将取得的年终奖单独计税,则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120000-60000)×10%-2520=3480(元);年终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150000×20%-1410=28590(元);共计3480+28590=32070(元)
分析要求:对该笔奖金采用其他方式发放,是否可以起到节约纳税的目的?
【正确答案】:分析思路:
方案1:
将年终奖金分成两部分发放:一部分1万元作为工资薪金,即在2019年12月对王某涨薪1万元,这样王某当年计入综合所得的工资薪金为13万元;其余的14万元继续作为年终奖,并单独计税。则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130000-60000)×10%-2520]+(140000×10%-210)=18270(元),节税32070-18270=13800(元)。
方案2:
不发放年终奖金,而是将奖金平摊到各月中,每月工资1万元,奖金1.25万元(如果该员工工作业绩未达要求,则在第四季度逐步扣发工资、奖金),则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22500×12-60000)×20%-16920=25080(元),这时王某享受的税收待遇与选择将年终奖与当年综合所得合并征税一致,节税32070-25080=6990(元)。
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因而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最基本的思路是通过“削山头”法将收入平均实现,以避开高税率。
但事情并不是绝对的,有时情况恰恰相反。假设王某月薪1万元不变,但年终奖金只有6万元,则全年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不变:(120000-60000)×10%-2520=3480(元);年终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60000×10%-210=5790(元);共计3480+5790=9270(元)
按上例方案1的思路筹划:年终奖金分解为1万元的加薪和5万元的年终奖,那么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130000-60000)×10%-2520]+(50000×10%-210)=4480+4790=9270(元),税负没有变化;但再按上例方案2的思路筹划,将奖金平摊到各月中,每月奖金5000元,则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15000×12-60000)×10%-2520=9480(元),反而需要多纳税210(=9480-9270)元。
同样的筹划方法,在年终奖金金额不同的时候产生了截然相反的结果。这是因为,15万元奖金适用20%的高税率,与1万元月薪适用10%的税率相差悬殊,拉平收入差距有利于节税。而6万元奖金也适用10%的税率,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税,可多计一次速算扣除数,将奖金收入平均到12个月之中,反而少了一次速算扣除数,自然就导致了应纳税额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