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公司是一个跨国公司,2019年在我国的厦门和辽宁省某县城分别投资设立了两个外商投资企业——长江公司和河海公司,两个公司都生产

长城公司是一个跨国公司,2019年在我国的厦门和辽宁省某县城分别投资设立了两个外商投资企业——长江公司和河海公司,两个公司都生产同种机电产品。长江公司负责新型机电产品的研究开发,并负责生产、销售;河海公司只负责生产,并在本地区进行销售。2019年,长江公司因为其研制生产的机电产品技术先进、生产效率高、销售状况良好、研制开发费用等各项指标均达标,被厦门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长江公司实现销售收入7000多万元,税后利润1200万元。河海公司实现销售收入3500多万元,而税后利润仅有150万元长江公司、河海公司在管理模式、材料成本方面并无实质性差别;在人工成本上,河海公司比长江公司少。请根据以上资料,从长城公司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正确答案】:从长城公司的角度考虑,企业税收筹划的关键是税率的筹划。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长江、河海两个公司在所得税优惠政策上有较大区别:长江公司可享受厦门地区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即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河海公司则适用25%的基准税率。基于两个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可以给出如下税收筹划建议:
原河海公司生产的产品改由长江公司生产,长江公司可将某些生产工序交由河海公司完成,原材料的采购统一由长江公司完成。河海公司相当于长江公司的加工厂,不负责最终产品的销售(在财务上反映为接受委托加工业务),由长江公司负责销售全部自产产品。上述税收筹划实施的结果如下:长江、河海两个公司的所有产值都由长江公司体现出来,由长江公司在其所在地厦门缴纳企业所得税。河海公司的收入主要体现为委托加工费收入。试以2019年情况为例,税收筹划前后的对比情况如下。(仅以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做比较,不考虑其他费用。
筹划前:
长江公司的销售收入为:2×3500=7000(万元)
长江公司的成本为:1×3500=3500(万元)
长江公司的利润为:3500万元
长江公司的应纳所得税为:3500×15%=525(万元)
河海公司的销售收入为:2×1750=3500(万元)
河海公司的成本为:1×1750=1750(万元)
河海公司的利润为:1750万元
河海公司的应纳所得税为:1750×25%=437.5(万元)
两个公司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25+437.5=962.5(万元)
筹划后:
长江公司的销售收入为:2×5250=10500(万元)
长江公司的成本为:1×5250=5250(万元)
长江公司的利润为:5250万元
长江公司的应纳所得税为:5250×15%=787.5(万元)
河海公司的加工费收入为:0.2×1750=350(万元)
河海公司的成本为:0.1×1750=175(万元)
河海公司的利润为:175万元
河海公司的应纳所得税为:175×25%=43.75(万元)
两个公司合计应纳所得税为:787.5+43.75=831.25(万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筹划后的纳税方案与筹划前相比,降低了所得税税负131.25(=962.5-831.25)万元,降低率为13.64%(=131.25/962.5),税收筹划的收益是相当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