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面粉,又兼营餐饮服务。本月从粮油公司购得面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

某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面粉,又兼营餐饮服务。本月从粮油公司购得面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款为9万元。当月将该批面粉的8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95万元,另外20%用于加工制作面条、馒头等免征增值税项目,取得收入45万元。请为该企业做出税收筹划建议。
【正确答案】:(1)不能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在本题中,购进面粉加工制作面条、馒头用于提供餐饮服务,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在本题中,免征增值税项目取得收入45万元),按本章所给出的公式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9×45/(95+45)=2.89(万元)
(2)若准确划分各自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9×20%=1.8(万元)
由此可见,正确划分进项税额可以节省增值税1.09(=2.89-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