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托运超限、超重货物时,除按一般货运手续办理外,还应提出哪些资料?(《超规》第23条)

托运人托运超限、超重货物时,除按一般货运手续办理外,还应提出哪些资料?(《超规》第23条)

托运人托运超限、超重货物时,除按一般货运手续办理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货物外形的三视图。图中应标明货物的有关尺寸、支重面长度、货物重量,并以“+”号标明重心位置。 (二)自轮运转货物,应有自重、长度、轴数、轴距、固定轴距、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运行限制条件,以及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 (三)申请使用的车种、车型、车数及装载加固建议方案。 (四)超过承运人计量能力的货物由托运人确定货物重量,并应有货物生产厂家出具的货物重量证明文件(数据应为货物运输状态时的重量,重量数据如不含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重量,须单独注明),对变压器、电抗器等货物,残余油料重量须单独注明;货物生产厂家具备货物称重计量条件的,应要求托运人提供经厂家计量衡器称重的货物重量数据。 (五)其它规定的资料。 托运人应在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装载加固建议方案和所提供的资料上签字盖章,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