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封锁保管有何规定?(《货损规则》第47条)

施封锁保管有何规定?(《货损规则》第47条)

车站对施封锁(包括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应建立保管、请领、发放、使用、销毁或回收制度,严格做好去向登记。编有记录的施封锁,卸车站均自卸车之日起保管180日后方可销毁。未编有记录的施封锁保管30日后,方可销毁或回收。有源电子施封锁还应按时返厂。 遇车站更名时,自更名之日起,原站名的施封锁可继续使用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