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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代办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2024-01-14 13: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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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进口凭证打孔后,不得再次办理注册登记。
2024-01-14 13: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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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机动车使用性质“消防”是指: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的机动车。
2024-01-14 13: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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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除使用性质确定为“非营运”、“营转非”、“出租转非”以外的机动车,为生产经营性车辆。
2024-01-14 13: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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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机动车使用性质“旅游客运”是指:专门运载游客的机动车。
2024-01-14 13: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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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机动车使用性质“公路客运”是指:专门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机动车。
2024-01-14 13: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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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非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
2024-01-14 13: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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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
2024-01-14 13: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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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机动车使用性质“教练”是指: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机动车。
2024-01-14 13: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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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2024-01-14 13: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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