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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记分予以清除。
2024-01-14 13: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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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内,可以在正式驾驶人监督指导下驾驶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
2024-01-14 13: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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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可以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和救护车辆。
2024-01-14 13: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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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
2024-01-14 13: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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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不得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2024-01-14 13: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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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专业维修企业可以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2024-01-14 13: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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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2024-01-14 13: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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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凭相关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
2024-01-14 13: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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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专用的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但允许喷涂、安装、使用与上
2024-01-14 13: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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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但进口机动车可以例外。
2024-01-14 13: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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