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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2024-01-14 13: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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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专用校车使用13年。
2024-01-14 13: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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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5年。
2024-01-14 13: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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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20年。
2024-01-14 13: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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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机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应当引导报废。
2024-01-14 13: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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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金属回收公司进行拆解。
2024-01-14 13: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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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时,由查验员确认该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
2024-01-14 13: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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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车辆管理所收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
2024-01-14 13: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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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查验岗应当查验机动车,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产品型号
2024-01-14 13: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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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可以不密封交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携带。
2024-01-14 13: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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