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与马某于2018年8月30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肖某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卖给马某,房屋价款360万元,分两次付清,签订合同时先付160万元,剩余200万元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付清。双方约定于同年10月30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马某按约定交付了第一期房款,等着与肖某去办理过户手续。同年9月20日,肖某经人介绍与沈某认识,沈某愿意以4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并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付清全部房款。肖某见有利可图,立即与沈某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于9月30日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同年10月30日,马某要求肖某一起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时,肖某称自己已将该房屋卖给他人,要求解除与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愿意退还马某的160万元。马某则认为,自己与肖某签订合同在先,而且自己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而肖某与沈某签订的合同在后,按理属于无效合同,故要求肖某按约定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执,马某诉至人民法院。
马某与沈某之间,谁取得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B;
沈某取得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沈某已与肖某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合法地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马某与肖某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登记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必经程序和要件,故沈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题目解析】:
由题干可知,本题考查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主义。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材料中描述到:肖某与沈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故沈某获得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