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与马某于2018年8月30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肖某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卖给马某,房屋价款360万元,分两次付清,签订合同时先付160万元,剩余200万元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付清。双方约定于同年10月30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马某按约定交付了第一期房款,等着与肖某去办理过户手续。同年9月20日,肖某经人介绍与沈某认识,沈某愿意以4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并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付清全部房款。肖某见有利可图,立即与沈某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于9月30日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同年10月30日,马某要求肖某一起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时,肖某称自己已将该房屋卖给他人,要求解除与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愿意退还马某的160万元。马某则认为,自己与肖某签订合同在先,而且自己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而肖某与沈某签订的合同在后,按理属于无效合同,故要求肖某按约定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执,马某诉至人民法院。
肖某与马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因肖某与马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无履行的可能性,法院应判决解除肖某与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肖某对马某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马某所付160万元房价款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如果约定有违约金,则应向马某支付违约金;给马某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判决肖某赔偿马某损失。
【题目解析】:
材料中描述到:肖某一房二卖,与沈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沈某获得房屋所有权,肖某与马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法院应判决解除。
肖某因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160万元并支付利息;若约定违约金则支付;造成其他损失的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