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贸易股份公司和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均是持有A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2006年6月初至2006年12月间,宏达贸易股份公司和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大量买卖A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时间和数量方面予以配合,并由于宏达贸易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A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可提前获得A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容及分红方案,在A上市公司分红公告之前,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所控制的8个账户已持有A上市公司流通股3000万股;在A上市公司分红后,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互相买卖A上市公司股票,继续拉抬A上市公司的股价,并伺机逐步抛售A上市公司的股票。至被调查时,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已非法获利9682万元,并尚余A上市公司股票480万股。
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价格?为什么?
【正确答案】:
A;
常见的操纵方式有 :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本案中,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合谋互相买卖A上市公司股票,拉抬股价,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题目解析】:
常见的操纵方式有 :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