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应对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如何处理?

宏达贸易股份公司和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均是持有A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2006年6月初至2006年12月间,宏达贸易股份公司和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大量买卖A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时间和数量方面予以配合,并由于宏达贸易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A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可提前获得A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容及分红方案,在A上市公司分红公告之前,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所控制的8个账户已持有A上市公司流通股3000万股;在A上市公司分红后,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互相买卖A上市公司股票,继续拉抬A上市公司的股价,并伺机逐步抛售A上市公司的股票。至被调查时,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已非法获利9682万元,并尚余A上市公司股票480万股。


根据《证券法》,应对宏达贸易股份公司、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对于两公司的违法行为,应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题目解析】:

对于两公司的违法行为,应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