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甲承包本村鱼塘养鱼,2016年7月,鱼塘里的鱼突然大面积死亡。甲认为鱼的死亡是村里的造纸厂排放污水所致,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造纸厂赔偿损失。造纸厂认为其已经取得排污许可,排放符合排污标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造纸厂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2)若造纸厂以农民甲不能证明其排污行为与鱼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作为抗辩事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不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企业合法排污仍会导致侵权结果的发生,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2)不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排污行为与鱼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应由造纸厂承担。
农民甲承包本村鱼塘养鱼,2016年7月,鱼塘里的鱼突然大面积死亡。甲认为鱼的死亡是村里的造纸厂排放污水所致,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造纸
- 2024-08-09 15:27:42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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