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邓某系X中学在校学生,其班主任为L老师。2016年12月8日早自习时,L老师要求全班学生相互检举是否存在吸烟、谈恋爱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当日下午四时十五分许,L老师在该班上英语课时单独将邓某喊到讲台上进行训话教育,并当着全班学生的面询问邓某是否谈恋爱,邓某承认后L老师给其母亲打电话,要求家长到学校处理问题,同时让邓某回座位写检讨。L老师离开教室后邓某跳楼,经救治,被诊断为多发伤,司法鉴定意见为:右侧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及左侧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伤残程度为八级;腰1、腰5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残程度为九级。邓某与Ⅹ中学因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邓某各项损失共计637722.12元,X中学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自负。邓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改判X中学承担75%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5%的责任。
结合以上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案例中班主任L老师有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可能承担哪几类法律责任?
(2)为何L老师的违法行为导致的学生损害,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后可对L老师作何处理?
(3)案例中一、二审法院对邓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合理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1)案例中教师L有侵犯学生隐私,不尊重学生人格的违法行为。根据《教师法》规定,教师侮辱体罚学生的,根据情节轻重,可能承担三类法律责任:一是行政责任,如教师侮辱体罚学生情节严重但尚未触犯刑法,可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或者解聘;二是民事责任,即教师侮辱体罚学生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三是刑事责任,即教师侮辱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教师L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即便有过错,其后果还是由学校承担,学校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对有过错的L老师进行处分及经济上的追偿。
(3)X中学老师采取在课堂上以公开训话和当场叫家长来处理问题的方式,侵犯了作为未成年人的邓某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导致其跳楼受伤,成为事件发生的主要因素,应承担主要责任。邓某作为中学生,应当能够预见跳楼的危险后果,却采用如此危险的方式处理问题,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不合理,二审法院的判决比较合理。
案例:邓某系X中学在校学生,其班主任为L老师。2016年12月8日早自习时,L老师要求全班学生相互检举是否存在吸烟、谈恋爱等违反
- 2024-08-06 19:18:53
- 教育法学(00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