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对以下客户行为定性,应如何进行处理?
【事件过程】 某一电力客户,批准

请对以下客户行为定性,应如何进行处理?
【事件过程】 某一电力客户,批准容量1250kVA用电,计量电流互感器变比75/5A,电压互感器的变比10000/100V。在3月1日发生故障时,计量互感器烧坏。该客户未向供电公司报告,擅自更换了2个100/5A的电流互感器,并将原供电计量电流互感器上的铭牌取下钉到新的电流互感器上。当年的3月31日,被供电公司的用电检查人员发现。请问客户的这种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进行处理? (经调查,3月1~31日用电计量装置抄见电量为60万kWh。该客户平均电价为0.6元/kWh)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客户的这种行为属于既有违约用电行为又有窃电行为,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七条、第一百条第5款、第一百零一条第3、5款和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作如下处理:
1)由于用户原因造成供电计量电流互感器烧坏,应由客户负担计量电流互感器赔偿费。
2)客户私自更动供电公司的用电计量装置,属违约用电行为,应承担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3)客户采用更换大变比的电流互器。伪造或者开启供电公司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使供电公司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均属窃电行为,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补交电费=60×100/75-60)×0.6=12(万元)
违约使用电费=12×3=36(万元)
4)如客户拒绝承担窃电责任,供电公司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