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所职工李某在收取村民照明电费时,执行电价为0.6元/kWh,其中电费电价为0.55元/kwh,使用税务票据;另外的0.05元/kWh是代村委会收取的公益事业建设费。村民误认为是工作人员执行电价错误,从中牟取私利,向当地供电所进行了投诉。请分析此事件。
【违规条款】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
2)《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规范》第五条第四款:“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费电价政策及业务收费标准,严禁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暴露问题】
1)电价、收费标准宣传和执行不到位,擅自为村委会代收其他费用,搭车收费造成客户产生误会。
2)供电所管理存在疏漏,对职工服务行为的监督不力,没有及时发现职工在日常工作中的错误。
【措施建议】
1)立即纠正搭车收费的错误行为,按照规定对该职工作出相应处理,并积极向用户宣传电价政策。
2)积极进行自查自纠,举一反三,对收费工作进行全面整改。
3)搭车收费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规行为,电费收缴要严格按照由国家制定的政策和标准执行,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必依。